附随义务首次以学说形式出现是在德国,随后对日本等大陆法地区产生了深远影响。尽管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设立具体的附随义务制度,但是有着与之类似的“默示制度”,当然也影响到了我国《合同法》中附随义务的确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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