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台湾地区“民法”传统见解, 债务不履行有给付不能、给付迟延、不完全给付三个态样, 且无论是损害赔偿或法定契约解除, 均以可归责于债务人为要件[1-3], 权利瑕疵及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因不以可归责为要件, 故为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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